企業破產清算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企業 破產清算 清償順序 (一) 清算 程序 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 公司破產 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 破產財產 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 債權人 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 訴訟費 ;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 工資 、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 注銷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街景地圖去騰訊地圖查看更多街景 (二)公司破產怎么清償 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 債務人 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企業破產清償順序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清算程序的清償順序
法律分析:
公司如果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需要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的申請可以是企業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或重整的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后,公司的債務就需要按順序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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