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個到當地指定刻章的地點去辦理。
需攜帶資料:1、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2、公司公章申請書(這個是總公司開具的,證明分公司負責人因為工作需要必須辦理公章的一個證明,這個刻章的地方都知道怎么寫,主要是要總公司蓋章)。
3、分公司負責人原件及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印章管理辦法》第七條 公司印章按部門職責分工,由專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定移交登記表。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印章管理辦法》第八條 印章損壞,由公司下文件申明停止使用,辦公室將印章統一登記,收繳銷毀。
《印章管理辦法》第九條 公司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盜或丟失,需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并登報申明作廢。
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銀行等與錢的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在這里,出現了“公章”的字樣。國內的實際情況是,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一般來說,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鑒。根據企業的業務范圍不同,有的企業可能還需要刻制報關專用章,這枚章需要在海關備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 公司 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擔。 二、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而關于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于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簽合同生效,公章簽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 經濟犯罪 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簽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三、財務專用章 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在2011年2月1日之前還可以用于發票,但是之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取消了可在發票上加蓋財務專用章的規定,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稅務機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章。 五、法人章 法人章與財務專用章統稱為印鑒章,法人章俗稱私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印鑒,特點是個人性,它一般都保管在公司的財務手中,用于簽發 支票 、單位帳戶取現金、買支票等等。法人章對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簽訂合同、出示 委托書 等。因為委托只有法人才有資格,公章是沒有用的。 六、人力資源章 人力資源章屬于內部章,一般情況下不對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資源部內部人事事務,但簽訂勞動/ 勞務合同 時常規生效的是企業公章,當然如果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 勞動關系 存在的,部門章依然受法律約束。 七、電子簽名章 隨著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自2005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自此電子簽名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是我國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掃除電子商務發展障礙的重要步驟。但是由于信息安全的原因,社會普遍認為《電子簽名法》將會極大地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但在網絡交易安全、相關法律銜接等“攔路虎”面前,現階段《電子簽名法》的標志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八、其他 企業自行刻制的其它業務章,如物資進出庫專用章等,還有企業隸屬各級職能部門、基層單位的公章等等,這主要是在企業內部使用,一般來說,不能在企業的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加蓋僅是該事實的確認。如果檔案專用章蓋在合同上,就不產生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補充一點,刻制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帶哪些證件呢? 通常來說,企業需要拿著 稅務登記證 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 身份證 ,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后,到指定的地點刻章,一般以上需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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