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一、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1、公司是否可以辭退員工,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定:
(1)如果員工具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企業可以辭退該員工;
(2)如果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企業不能辭退該員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公司開除有賠償金嗎
被公司開除是否有賠償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定:
1、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員工業績不達標可以辭退嗎
法律分析:員工業績不達標,單位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合同)中也規定或約定了員工業績不達標單位可以直接辭退員工,此時單位不可以直接辭退的。員工業績不達標,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中也規定或約定了員工業績不達標單位可以直接辭退員工,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業績不達標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績效不達標的,也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在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的限制性規定中,如果是我國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工資不合格等為理由辭退的,此時是屬于違法辭退的情形,此時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自己進行經濟補償的。
一、績效不達標可以辭退員工嗎? 不可以,正式員工績效考核不合格辭退是不合法的,一般在企業認為此崗位不適合而進行調崗最后確定不適合這個工作而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才算是合法的,并且用人單位也不會承擔任何的經濟賠償。 要以勞動法關于辭退的規定辦理,比如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則辭退才算是合法的; 企業需要做的: 1,績效考核標準應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經公示或已告知勞動者。 2,保留績效考核、培訓或調崗的相關證據。如用人單位以員工績效考核不合格,進而認定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對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范圍包括:績效考核標準、績效標準經民主程序制訂并公示、公告證據、員工績效考核材料、培訓或調崗證據、培訓或調崗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二、企業辭退的原則是什么? 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三、辭退職工條件是什么? 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規定執行。 員工的績效考核不符合規定,就代表此員工沒有能力勝任此工作,但如果用人單位經此理由而進行辭退員工那么這種做法就算是違反了勞動法,但如果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有此說明的話,那么就算是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動合法的解除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此時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法律分析:公司是可以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需要有法定情形。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注意,公司不可以無故辭退員工,否則需要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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