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的三種形式
企業分立有兩種基本類型:即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1、存續分立。
存續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業仍存續經營,并且不改變企業名稱和法人地位,同時分立企業作為另一個獨立法人而存在。存續分立后,分立企業的股份由被分立企業的股東持有。
2、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注銷。
企業分立后原債務的承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處理: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企業分立怎么操作
法律主觀:企業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企業以其部分資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后企業存續;新設分立是指企業全部資產分別劃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企業,原企業解散。一、是企業組織結構的變動及其所作出的相應登記。在存續分立的情形下,原有的企業雖然存續下來,但因派生出了一個或若干個新的企業,其股東人數、資產總額、業務范圍等主要內容發生了相應的變更,故其公司章程也必須加以相應的修改;在新設分立中,由于企業分立必然導致新公司的設立和被分立的公司法人資格自然終止,也就導致了新、舊公司的董事、監事的選任、相關人員的變動及章程的變更。并且作出企業分立的決定均需要依據原企業的企業性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如公司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作出特別決議,一般需要2/3以上代表通過,而上述的所有變動都會依照法律進行相應的登記,成為以此判定是否存在企業分立的情形。二、是分立企業與新設企業或承繼企業之間發生股東構成的交叉重疊。存續分立的股東可以從原來企業分離出來,加入新設立的企業,或者繼續留在存續企業之中;在新設分立中,被分立公司的原股東可以分別加入新設立的企業中,以自己持有的股份行使股東權利。三、是債權債務的承繼情況。在企業分立中,原企業的權利義務分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承受,分立后的各方應該無條件地按照分立協議的約定,接受自己的債權、債務。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綜上,要對企業分立作出清晰的認定,需要從內部決議程序,組織結構的變更,外部登記公示的內容以及權利義務承繼都多方面綜合考慮,得出最終的認定結論。法律客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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