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退出機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如下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股東退股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余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于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于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于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于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于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于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愿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制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愿參加公司經營。對于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采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并或分立時。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愿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系。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于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于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于沒有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退股的方式: 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的方式,在此僅就公司收購展開研究。在英美法系國家,強制公司回購異議股東的股份,其目的在于平衡異議股東和公司以及其他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任何一個股東加入一個公司,總是有著他的投資偏好,當公司變化得不符合其投資偏好,甚至是不能忍受時,該股東就會產生離開公司的想法。從對方來看,公司在其他股東的操控之下,會發生巨大的變化,而這種變化是另一種投資偏好。因此,同意異議股東離開公司就成為法律的必然選擇。另外,公司的變化可能會損害一部分股東的利益,受損害或者有受損害之虞的股東有權離開公司。《俄羅斯民法典》規定股東可以以任何理由退出公司,這在有限公司身,也有著極其充分的理由。由于有限公司具有極強的人合性,在這一點上使得有限公司與合伙不分彼此。既然在合伙企業中投資人享有退伙的自由,為什么同樣是嚴重依賴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不可以?因此強制公司收購異議股東的股份,滿足異議股東退出公司的要求,理由完全充分。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 第一,協商價格。協商價格是退出股東和其他股東談判的結果,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公司可以按照協商的價格收購股份。采用這種方式省時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東往往處于劣勢,退股的股東可能會損失一部分利益。 第二,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后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由于公司的財產價值是隨時變動的,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可能會高于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也可能會低于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有時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約定好計算方法是比較靈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門機構構進行評估。 第三,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訴訟就會成為最后的選擇。在訴訟過程當中,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為了保證股東能夠順利退出公刮,大多數國家都確定了司法評估的模式。
有限責任公司退股怎么退
法律主觀: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出資后,其出資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出資后是不能退股的,但可以以股權轉讓的形式收回投資與投資收益。法律規定,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 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依你提供的信息,你公司投資已經增值并積累了一定的資產,而且形成了品牌。關鍵是是否有人認準你股權的價值并愿意購買,有人愿意受讓你的股權,你所謂的“退股”才能得以完成。 3、公司制度比較復雜,得知你公司全貌之后也可能還有其他方案可以完成你所謂的“退股”,比如申請解散逼對方收購你的股權(當然你公司是否具備了申請解散未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股東可以退股么
一、公司股東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4條)但這不屬于退股,是特定意義的轉讓股權。二、股東可以通過什么途徑退出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解散公司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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