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從事債權投資嗎
一、《私募管理辦法》未禁止債權投資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備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說明》的規定,依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將私募投資基金區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基金四大類別。通常理解,債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標債權、委托貸款等方式對被投企業進行投資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直接向被投資企業發放貸款方式。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條對于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采取的是列舉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時原則規定了“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并未排除債權投資的范圍;其次,《私募管理辦法》秉承“負面清單式”原則,私募基金通過銀行發放委托貸款等方式實施債權投資,并未違反中國現有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開展債權投資并無不當。
二、債權投資已有先例與規定
雖然《私募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列舉債權投資范圍,但是也并非沒有出處。目前仍在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依據該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債權投資業務。在實踐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也都是通過債權方式或者債權加股權等夾層方式進行對外投資。
三、委托貸款方式合法合規
委托貸款業務,屬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之一。《貸款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貸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
私募投資基金作為委托人,將其資金委托給商業銀行發放委托貸款實施債權投資,在遵守《貸款通則》規定的情況下,屬于合法業務模式,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四、非法金融活動并不包含委托貸款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規定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是指企業違反《貸款通則》等金融管理規定,直接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所開展的債權投資,一般是通過銀行委托貸款方式實施的,并非私募投資基金直接與被投資企業之間開展借貸業務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因此,現有規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并不包括委托貸款等合法債權投資方式。
五、企業之間直接借貸與委托貸款有所區別
根據《人民法院報》2013年9月25日刊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對于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1)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2)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此處討論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是指企業之間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業通過委托貸款發放的貸款合同。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委托貸款銀行發放委托貸款實施債權投資,并不在此處討論的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圍之內。委托貸款合同法律關系有法律依據并且得到司法確認。
六、建議與理解
當前國務院與證監會均強調堅持“負面清單式”監管原則,對于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減少事前許可準入,強化事中與事后監管。在目前各方對于私募投資基金能否開展債權投資存有爭議或疑問的情況下,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意見,避免市場主體抱持觀望狀態,調動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積極性。
私募基金,私募債券,私募債三者的區別。
1、投資標的不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標的是未上市公司股權;私募證券基金則是以有價證券為投資標的,收益為浮動型。私募債和私募債券是一個意思,投資標的為公司/企業債權。
2、投資期限不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期限長,一般5-10年不等,期限不固定,收益不固定;私募證券基金一般有個封閉期,封閉期相對固定,封閉期后可以開放申購贖回,收益也是浮動型;私募債券基金/私募債則有一個相對固定的投資期限,收益率也是相對固定的。
3、投資風險不同:私募股權投資風險與私募證券投資的風險都比較高,私募債券投資因為屬于債權投資,所以風險相對二者較小,當然還是要具體項目具體分析。
擴展資料:
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
1、2014年7月11日,證監會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單獨列為一章明確的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金額不能低于100萬元。
2、根據新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應該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能低于100萬元。投資者的個人凈資產不能低于1000萬元以及個人的金融資產不能低于300萬元,還有就是個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萬元。
3、因為考慮到企業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且受到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等機構投資者均都具有比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從業人員對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認可為合格的投資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私募債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私募債券
相關推薦: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
怎么注冊公司流程(公司注冊流程及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