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法律主觀:
股權代持協議不是一定需要公證的,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公證即可。只要當事人是依法達成股權代持協議的,并且程序合法的,則該協議是有效的。公證可以對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公證。
法律客觀:
根據《公證法》第36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 證據 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股權代持協議法律并未強制要求公證,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一、代持股權的風險如下:
1、關于股權比例的約定;公司的股權在未來存在多種變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權的比例并非一成不變,公司未來的增資擴股將導致股權比例的稀釋,則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2、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并不等同于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據公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3、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后,名義股東則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義股東不向實際投資人轉交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4、名義股東的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在承諾的出資范圍內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而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5、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當然,如果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各司其職良好合作,以上風險也許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協議還有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即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當條件成熟、實際出資人準備解除代持協議時,稅務問題就隨之而來——從外觀上看,實際出資人是從名義股東那里受讓了股權,當然需要繳稅通常,稅務機關對于當事人辯稱因為股權代持關系,并未發生股權轉讓的說法并不認可,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稅。
6、股權代持是有一定風險的,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并不等同于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委托書可以公證嗎
法律分析:可以公證。股權轉讓人授權委托書公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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