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之后的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股權轉讓之后的債權債務如果要轉讓給第三個人的時候需要經過 債權人同意 才可以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 通知債權人 ,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股權轉讓關于債權債務的處理
股權轉讓債權債務問題處理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轉讓,原股東對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務不再承擔付還義務。但如果原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隱瞞公司債務,損害受讓股東的利益,應當對受讓股東承擔買賣合同的遐疵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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