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法對公司股東大會出席人數是沒有規定的,但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般情況下根據公司章程,一般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持有股份數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股份數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 減少注冊資本 、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條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有限責任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 優先購買權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法律分析: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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