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和解的申請主體債務人。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査認可后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和解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和解協議的成立。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和解程序終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若和解不成,轉為破產程序。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方能生效。這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程序公正。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協議內容和會議程序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如未發現違法情事,則予認可。
如果發現違法情事(例如,同一順序的債權未按比例減讓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經權利人同意處分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擔保權標的物),人民法院可責令債權人會議糾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認可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破產和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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