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私募基金?
就是想問一下私募基金是什么,具體是指什么?私募基金,在國外被稱為Private Placement,是與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對應的一個金融概念,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也即是我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場中的私募基金,慣常采用的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于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另一種是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國比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約型私募基金。
從法律性質來看,契約型私募基金實質上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其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基金份額購買人)、收益人(一般為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人將信托基金通過契約(信托合同)信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運用基金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或產業投資,投資收益由份額持有人分享,投資虧損也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分擔,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約定收取報酬。在我國調整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出臺前,對此類私募基金的規范事宜可參考《信托法》的相關規定。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兩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綜上可見,私募基金的設立如符合我國信托法規定,其合法性應當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得違反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私募基金的規則
私募基金的規則:
一、募集辦法適用范圍
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應募集管理辦法。在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募集辦法。
二、募集一般性規定
1.募集機構責任:比如應當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2.委托募集特殊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受托責任。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3.基金銷售協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并將協議中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4.禁止非法拆分轉讓: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5.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監督: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于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另外,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應當保存投資者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三、募集辦法明確規定了募集程序
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
四、特定對象確定
募集辦法規定,募集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五、調查問卷主要內容
1.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2.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六、辦法還強調,對投資者相關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對于大家一直疑惑的通過互聯網媒介募集,辦法也有規定: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前述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并同意募集機構的網絡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并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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