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有什么區別?
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破產清算是企業資不抵債或持續不能清償時,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管理人對企業進行的清算。
平常說的解散實際全稱就是解散清算,不過破產的含義比破產清算要大,包括一整套破產程序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相關推薦:
企業公章補辦流程(公章丟了怎么處理)
上市公司融資(上市公司進行再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哪些人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針對哪些人)
跨境并購流程有哪些(跨國公司并購的流程都有哪些)
什么是破產案件(破產審查案件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