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
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邊帶責任。從合伙人內部責任關系看,對于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協議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清償;合伙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資以的財產平均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因承擔邊帶責任,所清償債務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對超過的部分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拓展資料: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1、有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2、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先由合伙企業承擔責任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合伙企業的債務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公司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同于合伙人個人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主體是合伙企業,其償還的擔保是合伙企業的財產和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及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的份額。\x0d\x0a \x0d\x0a一、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合伙人個人的債務\x0d\x0a \x0d\x0a當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并存時,就將涉及到債務承擔的順序問題。因為不論是作為債務人的合伙企業,還是作為債務人的合伙人,他們履行債務的擔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業的財產與該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二者在履行債務的擔保方面有交叉重復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時負債時,便需要確定,各自應先拿出哪一塊財產來償還,也即必須確定債務承擔的順序。合伙企業的財產首先應該用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有剩余的,根據合伙協議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再用于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而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則首先應該用于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x0d\x0a \x0d\x0a合伙企業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第三人是某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對該合伙人享有債權,同時又是合伙企業的債務人,對該合伙企業負有債務,由于該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在法律主體上不是同一的,所以第三人不能就前述的債務主張抵消。這有利于維護合伙企業財產的穩定性。\x0d\x0a \x0d\x0a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具有濃厚的人身性特點。即該權利是以合伙人的身份關系為前提才得以形成的。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互相信任、關系密切才形成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而且,合伙企業的財產已具有法定的獨立性。因此,作為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x0d\x0a \x0d\x0a當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所負的債務時,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x0d\x0a \x0d\x0a二、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幾種責任\x0d\x0a \x0d\x0a1.補充責任\x0d\x0a \x0d\x0a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時,合伙人才再開始承擔清償的責任。這就是說,作為合伙企業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請求合伙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x0d\x0a \x0d\x0a2.無限責任\x0d\x0a \x0d\x0a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對于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必須以其個人的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而不以出資額為限。\x0d\x0a \x0d\x0a3.連帶責任\x0d\x0a \x0d\x0a連帶責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即每一個合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連帶責任實質是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互為擔保。\x0d\x0a \x0d\x0a當某個合伙人承擔了連帶責任,所清償的數額超過他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如何承擔
有限合伙企業屬于合伙企業的一種,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之間是有很大不同的,在進行合伙企業的注冊之前,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各種法律規定進行一定的了解,那么,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如何承擔?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如何承擔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1、有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 《合伙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即先由合伙企業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二、有限合伙企業注冊營業執照如何辦理 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辦理規程辦事規程: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xx市xx工商局注冊登記服務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即應受理并開具《受理通知書》; 2、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在承諾期限日,申請人可以憑《受理通知書》到發照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三、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8、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如何承擔的相關內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其合伙人在其出資額內對合伙的債務進行清償,不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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