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合伙企業的主要區別
合伙企業是指兩個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公司是指全部資本由股東出資構成,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公司與合伙企業的主要區別 1、設立的基礎不同。公司的設立以章程為基礎。而合伙的成立則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礎上,合伙合同是全體出資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他只對合伙的參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訂立者有約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與合伙最根本的區別在于,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3、合伙與公司內部及外部法律關系上具有實質性差異。(1)、公司有其區別于股東的獨立財產,而合伙的財產一般被認為屬全體合伙人共有。(2)公司有獨立、健全的組織機構,這些機構依法律規定對公司的內部及外部事務行使職權。而在合伙企業中,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3)公司股東出資一經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張退股,因此出資或股份的轉讓就成為股權的重要內容,所不同的僅僅是在不同種類的公司中,轉讓的自由度不同。而合伙是根據合伙協議成立的,合伙人之間具有極強的人身信任性質,這決定了合伙人出資份額的轉讓要受到嚴格的限制。(4)從企業規模及存續期限看,公司一般規模較大,存在其間比較長久、穩定,而合伙相對來說則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強而不可能成為大企業。(5)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無限公司,我國《民法典》、《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個人合伙的合伙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各方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有限責任與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就成為我國公司與合伙的顯著區別。
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也促進了我國商業經濟的發展。在我們的生活中,從商成為了不少人的選擇,公司、企業已經很常見。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區別?請繼續閱讀以下由我為大家仔細歸納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1、設立的法律基礎不同:合伙企業以全體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伙協議為法律基礎,對合伙協議的訂立者有約束力;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基礎。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伙企業的財產一般為全體合伙人共有;而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區別于股東財產的公司財產。 3、運營方式不同: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一般可以按照合伙協議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而公司中有比較健全的管理機構,對外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處理。 4、退出機制不同:在合伙企業中,對于合伙人想要退出轉讓其出資的財產有嚴格的限制,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相比較,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給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時,不需要任何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想要對外轉讓股份時也不需要經全部股東同意,只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
二、合伙企業類型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合伙企業成立的條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2、必須有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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