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指什么
獨立財產是指法人的財產不僅獨立于其他社會組織的財產,而且獨立于自己成員的其他個人財產,同時也獨立于創立人國家的其他財產。擁有獨立的財產,是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和擔負物質責任的前提和根據。
1、是獨立于國家的財產。國家財產分為國庫的財產和國家授權給機關、廠礦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這兩者是必須分開的。
國庫財產由國家財政部作為國家代表來支配,就是說是國家直接支配的財產。第二種是由法人經營管理、支配使用的財產。過去企業利潤全部上繳,因此法人的債務是由國家來清償的,利改稅以后,企業法人向國家繳稅,國家就不負對企業法人債務的清償責任了,所以說法人財產是獨立于國家的財產,由企業法人自負盈虧。
2、是獨立于主管機關的財產。在利改稅以前,許多上級主管機關對企業的財產無償調撥。而現在,利改稅以后,企業是獨立的法人,主管機關不能截留稅收,搞無償調撥、無償攤派。政企分開后,主管機關只能進行行政的宏觀計劃領導。因此,法人財產也是獨立于主管機關的財產。
3、是獨立于其他企業或法人的財產。任何一個法人都有獨立自主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利,任何企業或法人不得支配其他企業的財產。如果企業法人之間,有閑置的生產資料可以轉讓。轉讓應當是有償的,不能無償調撥。一個先進企業幫助一個落后企業,也不能變相支配落后企業的財產。所以說法人財產是獨立于其他法人的財產。
4、獨立于個人的財產。首先,法人的財產不是法人的領導人的財產,領導者處于法人代表地位,他支配使用法人財產,是代表法人作出的行為。其次,法人的財產也不是其成員的財產。這里的成員主要指出資人,一個人只要將財產入股,就是將財產所有權移交給了法人,而他則換回了股權即出資人也無權支配企業法人的財產。再次,法人的財產也不是職工所有的財產。法人財產同職工個人財產也有所區別。我國的企業不是工人所有,也不是“社會所有制”,因此,兩者也應區分開來。
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什么時候產生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以成立為始期,消滅為終期。在我國,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立之時是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所注的日期;機關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的成立之時,是主管機關批準法人設立之日。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期,應是法人清算完結登記注銷之日,所以,對“終止”不應理解為法人停止活動之日。法人在終止時,若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必須經過清算,否則不能消滅。據此,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期為法人的消滅。
三、法人民事權利的范圍是怎樣的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為了各種目的而設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與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個法人之間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質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屬性而專屬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內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繼承權、扶養請求權、婚姻自主權等,法人因自然屬性無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保護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民法典》規定,機關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得為保證人。
(3)目的事業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以其目的事業為限,以登記設立的法人,該范圍以登記為準。民法典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發的《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條的規定,該項限制有被淡化的傾向。即只要不是違反專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法人超經營范圍所訂立的合同應屬有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法人的目的事業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項,而不是核準經營的事項。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地位,擁有獨立的財產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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