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是一種很常見的情況,因為公司的規模有時候會擴大,所以需要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
一、增資擴股的法律后果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減少認繳注冊資本的辦法
一是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
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是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三是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四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區別
注冊資本指企業成立時或者追加投資時,標明的投資意愿,也就是說要投資多少,但是由于注冊資本可能不是一次到位,所以注冊資本并不一定是已經全部收到了,對于注冊資本中已經收到的部分,稱為實收資本。他們的關系就是實收資本+未收資本=注冊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有約定的除外。在有新股東投資入股的情況下,老股東還需做出聲明放棄全部或部分優先認繳出資權利。
法律分析:沒有經過股東會的增資是不合法的。公司增資屬于公司法規定的特殊決議事項。公司增資須經持有公司股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依增資擴股協議及公司章程辦理,以股東會決議為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對于公司的整體運行是有很大的好處的,因為一家公司如果注冊資本比較大的話,往往會能夠更加的彰顯公司的實力,所以注冊資本有時候是能夠代表公司的實力的。一、公司增資需要法人簽字么按公司章程表決方式決議。二、注冊資金認繳是什么意思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注冊資金認繳是指公司的股東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規定的注冊資金進行認繳進行出資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三、注冊資本是認繳還是實繳注冊資本是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營業執照上有注冊資本額的企業來說的,你們申請工商登記的時候計劃的出資額,多少你自己定,申請時不需要往銀行存錢但是兩年之內必須交齊。實收資本就是你要履行你兩年出齊資金的承諾,要把資金存到銀行,通過銀行處資信證明或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來證明的注冊資本確實應經存在銀行,已經到位。認繳資本指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的時候承諾要出資的額度,但實際上不需要通過銀行或是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上沒有注冊資本。有注冊資本的以出資額對公司事務付有限責任,沒有注冊資本的對公司事務付無限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在工商局的企業年報中可以查看股東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另外還是存在有些行業,規定是必須注冊資金一次全部實繳的。例如銀行,典當行,保險,貸款等。這是因為這些行業容易發生資金風險,需要能夠保證自身的實力。有了認繳制,注冊公司確實越來越容易了,但有多大的擔當才能干多大的事業。根據公司的業務情況以及個人承受風險能力,選擇合理注冊資本要結合自身的情況,才能更好的幫助公司發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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