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可以全額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但股東捐贈部分,可以直接計入資本公積。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
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
一般新成立的公司,只有超出應繳實收資本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增資的公司,新加入的股東因為享受企業已經實現的經營積累份額。
所以會被要求多投入一定比例的投資(投的多,占的少),多投入的部分也是計入資本公積的,股東無償投入的,可以直接計入資本公積。
擴展資料:
企業應設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資本公積的增減變動情況。為了反映各類不同性質的資本公積的增減變動情況。
應按照資本公積的類別分別設置“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關聯交易差價”、“其他資本公積”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資本(或股本)溢價、撥款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可以直接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和股權投資準備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后可以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
關聯交易差價不能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和彌補虧損,待上市公司清算時處理。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一旦轉入其他資本公積,該部分資本公積就可以用于轉增資本。
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以及處置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涉及所得稅時,還應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股權投資準備不可直接用于轉增資本,只有將其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后,該部分資本公積方可用于轉增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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