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的程序
關于債權申報的程序如下: 破產申報的程序 破產案件受理后, 債權人 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shù)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 債權人會議 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破產申報的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 破產財產 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破產申報的方式 一、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 身份證 明; 代理 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授權委托書 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 證據(jù) 。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shù)額、申報債權的證據(jù)、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lián)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 清算 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三、連帶 債務人 之一或者數(shù)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 債務 申報債權。 四、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債權逾期未報的后果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如何進行債權申報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shù)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該項工作主要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清算組的工作不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瑐鶛嗳丝梢韵蛉嗣穹ㄔ禾岢鰧鶆杖诉M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jù)。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未申報債權的處理
在重整與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確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與和解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計劃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計劃規(guī)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公司在破產清算之前會先通知公司的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這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但現(xiàn)實中不少債權人因為各種原因而沒有及時的進行債權申報,此時該如何來處理呢?是不是債權人的債權就不能得到保護了呢?為您介紹未申報債權的處理,幫助您了解相關知識。一、未申報債權的處理 債權人在公司在清算之時應當依法申報債權,以便被清算公司統(tǒng)一清償,徹底了結公司遺留的債務。但基于種種原因,可能存在個別債權人未及時申報而不能通過清算程序受償?shù)那樾巍?nbsp; 對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區(qū)分是否屬于破產程序而分別有不同規(guī)定。在破產程序中,如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在非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對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來看,無論是破產程序還是非破產程序,未申報的債權均應當在財產分配完畢前補充申報。但存在的疑問是,在財產分配完畢后,債權人對未申報的債權是否能繼續(xù)主張權利?向何人主張權利?二、破產程序下未申報債權的處理 我國現(xiàn)行《破產法》擴展了破產程序的范圍,將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均納入破產程序。不同的程序下,未申報債權能否繼續(xù)主張權利存在不同處理結果。 在重整與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確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與和解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計劃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計劃規(guī)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在破產清算程序下,基于破產清算程序對破產債權的強制消滅效力,在財產分配完畢后,也就隨之終結破產程序,破產人所有未清償?shù)膫鶆找呀涬S之消滅,未申報債權人此時也不能再主張自己的債權。即使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又新發(fā)現(xiàn)了破產人的其他財產,按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但因為破產法同時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這樣即使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又新發(fā)現(xiàn)了破產人的其他財產,未申報債權人仍然沒有機會主張自己未申報的權利。因此,在破產清算程序下,未申報的債權權利人已經沒有機會再主張權利得到清償。 一種特別的例外情況是,破產財產或者新發(fā)現(xiàn)的財產在清償各種破產債權后還有剩余的情況下,未申報債權人能否對剩余財產主張權利?筆者認為,這種情況與非破產程序中存在剩余財產的情況有相似之處,兩種情況的處理規(guī)則應當一致。具體處理規(guī)則在下文討論。二、非破產程序下未申報債權的處理(一)債權人能否向股東主張權利 非破產程序的公司清算主要是公司股東自治解散公司時的清算。在債權人未在清算程序終結前申報債權時,并沒有法律規(guī)定此時債權人的債權消滅,更不宜認定當事人對債權的自愿放棄,因此此時僅是債權未及時行使的問題。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仍然享有債權。 從公司法的基本理論方面看,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在公司清算完畢且無剩余財產時,因為此時已經不存在可以承擔責任的財產,故未申報債權人不能向包括股東在內的任何人主張權利。 但在公司清算完畢后還有剩余財產的情況下,從法理上分析,公司資產均應作為公司對外債務的一般擔保。剩余財產同樣屬于公司債務的范疇,應當作為公司債務對外的一般擔保。在作為債務人的公司法人資格已經消滅的情況下,接收了公司剩余財產的公司股東實際上是將應當償還債權人的財產據(jù)為己有,因此此時公司股東應當在接收剩余財產的范圍內對公司遺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值得提出的是,在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不應支持其向公司股東追索欠款。原因在于,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因重大過錯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債權而又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尚且不能再主張權利,按照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在清算程序終結后更不應支持其繼續(xù)追索欠款的主張。(二)債權人應向哪些股東主張權利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公司股東之間對債權人的給付義務是連帶責任還是按照各自接收財產數(shù)額的按份責任? 一般認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公司股東在對外關系方面按照合伙處理,即股東之間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注銷之后處理公司遺留問題時,各股東均有義務予以清理,此時仍認定公司股東之間為合伙關系為宜。另一方面,如認定股東只在自己接收財產范圍內對外承擔責任,實際是要求債權人向各個股東分別主張權利,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主張,在公司清算完畢后,公司股東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全部剩余財產范圍內履行給付義務。《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根據(jù)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不同程序中對未申報債權的處理是不同的,大家可以參照我搜集的文章內容來具體看看自己該如何處理未及時申報的債務。更多關于債權申報的問題,如債權申報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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