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與注冊資金有關系嗎
首先要區分一下注冊資本和公司財產的概念。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是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公司財產是包括注冊資本及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累計的所有財產的總和。破產清算時,清算的是公司的財產和債務,因此,不管是注冊資本為一元的公司、萬元的公司、還是億元的公司,最后清算的時候都是看其公司的所擁有財產和所負的債務,跟最初的注冊資本無關,因為即使億元注冊資本的公司最后可能會連最初投入的注冊資本也被敗光,一元注冊資本的公司也可能累計巨額財富(當然這在中國比較難,如果在中國,你說你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一元錢,絕大部分的人的第一反應是這肯定是一家皮包公司,從而借貸、開展經營業務都會比較困難)。因此,一元注冊資本的公司跟其他公司在破產清算上沒有區別。
在公司的注銷方面,一元注冊資本的公司跟其他公司在注銷手續上也沒有區別。
關于皮包公司(空殼公司)的責任問題,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如果你拿一元錢注冊了一個公司,只要你沒做過違法的事情,不管最后這家公司最后負多少債,你的責任就是以這一元錢為限。但如果你是這家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3年內你跟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職位就可能無緣了,如果這一點你不在意,那就沒什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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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繳出資可以 破產清算 。 公司清算 時需要根據情況看是否需要實繳注冊資本。一般 清算 的時候,只要該公司對外清償完所有的 債務 和履行完擔保,即可注銷,和有沒有實繳注冊資本是沒有關系的。但在注銷的時候,公司對外用自有資產無力清償債權的時候,該公司的股東需要對該 公司注冊資本 在債務和擔保范圍內實繳。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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