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后變更股東,原股東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公司的股東在變更股權時,不能隱瞞其具有的責任與義務,在變更股東后,原股東與公司再無關系,原股東的權利義務具由現股東承擔,但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但是如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則公司股東為有限責任,不承擔公司的債務,但是如果股東在出資時存在出資不實或者虛假出資的情況,而公司又不能償還債務,則應在出資不實或者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是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則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后債權債務承擔
法律分析:1、一人公司股權轉讓前發生的債務,原來的股東不能舉證證明出讓前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債權人有權要求原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承擔,股東僅以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轉讓股權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對轉讓前的公司債務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權轉讓后還要承擔責任嗎
股權轉讓后還要承擔責任嗎一、股權轉讓后還要承擔責任嗎
1、股權轉讓后,一般情況下原股東不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后,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特別情況下,即原股東未盡到完全出資義務或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需在其出資義務限額內承擔公司債務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二、股權轉讓的流程有哪些
股權轉讓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
2、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證明,以及其他股東放棄有限購買權證明;
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修改公司章程;
5、辦理變更的登記。
股權轉讓后之前的債務誰負責?
股權轉讓 后之前的 債務 誰負責 一、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應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明確設置了“ 公司法 人格否認制度”?!豆痉ā返?0條規定:“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二、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應對存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 股份轉讓除受《公司法》調整外,還主要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調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定程序 轉讓合同 的權利和義務但不能轉讓法定義務。 原股東基于《公司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因此不能通過民事合同的約定轉給新的股東而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 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該股東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并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 債權債務 給讓給新股東。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 若該股東僅僅是將自己的股權轉讓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那么債權人的訴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的判決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三、股權轉讓后,何種情況下新股東應對原股東存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 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 股權轉讓合同 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 承擔責任第一種情況: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新舊轉股協議損害第三人或標的公司利益約定的效力當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標的公司,如約定原股東對債權人責任轉讓給新股東。但股權出讓方與股權轉讓方內部的 債務承擔 約定有效。基于此,會出現新股東基于自愿而形成與原股東共同向第三人或標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承擔責任第二種情況:受讓人的過錯。 就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應當知道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轉讓的,應推定該受讓人明知其可能會因受讓瑕疵股權而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但其愿意承受。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新股東不應承擔責任。 上述對于股權轉讓后之前的債務負責,可以知道這種責任的承擔需要分情況討論,但首要考慮的是,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下,股東是有義務對公司的債務負主要責任的,然后才是追究股東公司運營時的一些功過的影響,是否對公司的債務有著不可推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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