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債務承擔主體是誰
公司注銷債務承擔主體是誰公司注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本不存在也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在公司注銷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義務,由股東承擔清算不實的責任,即由股東來承擔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公司注銷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對債務作出處理,此時應該由企業承擔債務。但是,很多情況下,股東為了逃避債務,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動吊銷執照”的方式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對此,法律給出了明確規定,以懲罰該類行為主體。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注銷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后注銷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第205條、206條、207條之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對清算及責任的規定非常具體。合伙企業清算是,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第31條、32條、33條規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解散后債務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公司解散,用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后,償還其他債務,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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