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并購和收購的區(qū)別:合并、收購、兼并與并購,相信很多人都無法把它們詳細的區(qū)分開來,都只是大概知道是怎么回事兒,本文將合并、收購、兼并與并購這四種形式一一列舉,方便區(qū)分四者的異同,這樣大家就知道公司并購和收購的區(qū)別了。一、并購并購的涵義則更為廣泛。它是指涉及目標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各種產(chǎn)權交易形式的總稱。因此企業(yè)并購的過程實質上是企業(yè)權利主體不斷變換的過程。兼并與并購兩者相較,僅僅是語意表達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強調行為,而后者更重結果。并且兩者都是經(jīng)濟學詞匯,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二、收購收購(acquisition)通常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chǎn)權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具體來講,依據(jù)劃分的標準不同,可以分為橫向收購、縱向收購與混合收購等多種類型。三、兼并兼并,則情況比較復雜。因為在我國公司法中,并沒有明確界定這一詞匯,并且在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混用的情況。因此,對于它是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的問題爭議很多。在我國,兼并有時與吸收合并同義,有時又與收購相同。具體來說,目前企業(yè)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1.承擔債務式兼并;2.購買式兼并;3吸收股份式兼并;4.控股式兼并。四、合并。
法律依據(j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收購和并購不完全相同。
“公司”收購、并購中,收購通常特指獲取目標公司的“股權”。而并購,不一定是收購其股權,還可能僅僅獲取目標公司的特定資產(chǎn)(包括特有知識產(chǎn)權、品牌資源、業(yè)務渠道、人才資源等等),而使上述資產(chǎn)融入自己公司的行為。
拓展資料:收購和并購兩者區(qū)別:
法律行為主體不同
公司兼并行為的主體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一兼并和被兼并公司;公司收購行為的主體為收購者和目標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的股東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法人,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目標公司不是該行為的主體。
2.適用的法律范圍不同
公司兼并屬于公司重大經(jīng)營行為,因此《公司法》對這種行為有特殊規(guī)定,他們必須經(jīng)過股東大會的批準;公司收購,只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的買賣行為,無需經(jīng)股東大會批準,其主要受《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的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
公司兼并的法律后果為: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chǎn)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于實施兼并公司,實施兼并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為,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xiàn)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至于收購公司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后,進而通過兩個公司的意志而進行公司合并,只是公司收購行為完成后的一種可能,并不是公司收購行為的直接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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