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有哪些
一、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有哪些
1、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具體是指:
(1)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2)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九條
【公司形式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后債權人向誰請求償還債務
1、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也就是說,公司分立時應對財產進行劃分,同時將債務進行分割。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擔連帶還債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償還債務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
2、分別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債務,分立后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主要注意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也就是說是以協議為準的。另外,如果出現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的現象,應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立后債務承擔問題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好幾種,但無論是哪種方式下進行的分立,都需要對原公司的債務問題進行處理。究竟公司在分立后,其債務該如何來承擔呢?小編結合我國相關規定,將在下文中為你介紹。
一、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辦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對公司分立債務的歸屬有以下兩種:
(一)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
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新設分立的債務歸屬。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兩個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那么債務就由b公司與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派生分立的債務歸屬。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就是說,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規模減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與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債務由分立后的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
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后,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
二、公司分立后債權人向誰請求償還債務
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承擔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那么究竟債權人該向誰要債呢?
(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也就是說,公司分立時應對財產進行劃分,同時將債務進行分割。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擔連帶還債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償還債務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
(二)分別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債務
分立后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公司在分立的過程中必須對公司債務進行協商處理,這是由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可以約定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擔債務,也可以是每家公司按照比例承擔債務。更多公司分立的問題,你可以到我們網站進行詳細咨詢,隨時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2017年公司分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分立方式有幾種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的程序分別是什么
公司分立債權債務怎么承擔?
一、公司 債權債務 怎么承擔 (一)公司分立前的 債務 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1、分立后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擔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后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 債務承擔 主體。 2、分立協議約定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企業分立導致 債務轉移 ,根據“債務轉移須經 債權人 同意”的基本法理,債權人應為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另外,企業分立行為一般為企業的單方行為,企業分立時關于債務承擔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企業分立是指由原來的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企業分立后,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分立后成立數個新企業,各自具有法人資格。原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立后的新企業應當以分立時各自所取得的財產的份額,按比例分擔;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不消滅,且在分立改制時采取“脫殼經營”方式的,則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原企業與分立后新設立的企業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二、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一)公司的變更、設立和解散 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并產生新的公司人格——分立出來的公司。在新設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滅,但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的公司。 (二)股東和股權的變動 公司的分立不僅導致公司資產的分立,而且導致股東和股權的變動,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東可以從原公司中分立出來,成為新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減少對原公司的股權,而相應地獲得對新公司的股權;在新設分立中,股東對原公司的股權因原公司消滅而消滅,但相應地獲得對新公司的股權。 (三)債權、債務的承受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的約定和法律規定,承受原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三、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 (一)免稅分立的稅務處理 如果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暫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但如果被分立企業股東以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交換獲取分立企業的股權的同時還獲得了部分非股權支付額,且企業分立被核準為免稅分立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將換出股權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部分,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二)應稅分立的稅務處理 如果企業分立不符合免稅分立條件,或未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按照119號文的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如果存續分立,實際上是企業分配資產給原股東,該股東再用該資產對外投資設立一家新企業。其股東取得的資產要按公允價格確定其收益,其再投資時,按照公允價格確定其投資額。新設企業接收這部分投資資產時,也按公允價格入賬。存續企業保留的各項資產不進行稅務處理。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的(即新設分立)要進行 清算 ,按照清算的要求處理各項資產和負債。因此,企業分立時,如果采取新設分立,對被分立的企業要按清算處理,并提供清算申報表及相應的資料。 公司分立債權債務的承擔方法是債務由分立出的公司承擔,分立出數個公司的,按照實際情況選擇按比例或其他方法承擔。債權公司可向分立出的任何一家公司索要債務,或分別向各個分立公司索要。對分立出的公司來說,只有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才能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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