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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于股東退股是如何規定的,要注意什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何退股)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0-06 03:46:11

公司股東中途退股怎么處理

公司股東中途退股怎么處理
一、正面回答:
公司股東退股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處理:
1、符合法定情形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2、股東轉讓全部股權退股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處理,股權轉讓后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和修改相應記載;
3、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詳情分析:
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三、公司股東需要承擔債務責任嗎?
1、通常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種,法人是法律規定擬制的人,對于股東來說,公司這種企業法人就是別人,別人的債務當然不需要你來承擔。
2、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有限公司的股東退出要什么手續

  一、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該先由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你轉讓股權;然后你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再辦理有關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和股東名冊變更手續。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申請變更登記委托書(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股東會會議決議;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六)、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或副本(原件)。
  三、注意稅收方面的規定
  一)、自然人股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是股東工商變更登記的前置性程序。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轉讓完畢,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
  依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1、轉讓雙方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完畢后,股權受讓方即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即使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
  2、股權轉讓后未依法變更工商登記的,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不能以股權已經轉讓來對抗第三人。即對于第三人來講,轉讓方還是“股東”,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股東責任。即使股權已經依據協議轉讓。
  但在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轉讓方已經喪失股東資格,而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不因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
  3、股權轉讓后依法進行變更工商登記的,轉讓方無論對于受讓方還是第三人來講,都不再具有股東資格。

股東想要退股具體有什么條件?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一般來說公司的股東是不會輕易退股的,那么公司股東想要退股具體有什么條件?

一、股東退股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2.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股東退股的類型1、協商退出

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余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于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股東提出退股,就等于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于變更合同。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2、單方退股

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愿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

1.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

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制法律執行等。

2.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

這種情況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于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于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3.股東不愿參加公司經營

對于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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