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股權怎么分配比較合理
一、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具體如何理解
1、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具體可作以下理解:
(1)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和合伙人的身份關系聯系在一起。合伙人退伙、入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都要發生變化。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甲如果要轉讓自己的財產份額就是聲明退伙的意思表示,丁如果在乙、丙同意下接受了甲轉讓的財產份額意味著其為新的合伙人;
(2)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在合伙企業分配利潤、退伙、解散時才表現為具體的權利,除此之外,是一種抽象的權利,而不是一種隨時可兌現為物質利益的財產權利;
(3)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與合伙企業財產緊密聯系。一方面,合伙財產的每個所有者對于合伙財產都具有自己的財產份額。合伙企業財產的共有權是一種可以量化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根據協議中預先約定的比例將共有權分割為同種同質的幾個部分,一個合伙的財產份額即為其中的某一部分。另一方面,合伙人對其財產份額并不意味著他可以對于合伙財產的特定部分主張排他性的獨占權。合伙企業的財產作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財產,在合伙企業的存續期間,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其用途,合伙人不能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只有在合伙企業分配利潤、或退伙或解散時,各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才從合伙企業財產中分離出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條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
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
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合伙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1、合伙財產是基于合伙關系而產生的,而合伙關系不同與共同共有產生的關系。共同公有關系存在為前提。一般認為共同共有關系是以血緣或因婚姻等關系形成的。而合伙關系不僅可以基于此關系而成立,基于其他的法律關系也可以成立,只要各合伙人在意思表示上一致即可。此合伙關系比較趨向于按份共有;
2、對財產的分割上。共同共有財產分割以共同共有關系消滅或終止為一般原則,以喪失共有基礎與重大理由要求分割為補充,對是否約定分割而不問。而按份共有財產首先強調的是對共有物的分割是否有約定,如有約定先從約定進行處理,無約定共有人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合伙財產分割如是任意退伙從約定,沒有約定原則應準許,這是一種帶有自由性質的法律關系,退伙應對合伙財產進行分割,這種法律關系更加趨向于按份共有;
3、對財產份轉讓的規定。按份共有人除約定外可以自由的轉讓或者分出其應有的部分,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優先權,而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更加親密的關系,因此不能向按份共有人那樣轉讓自己的份額。合伙財產合伙人除有約定外可以處分自己應有份額的合伙財產,可以轉讓,同樣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4、對共同債務負擔來看。共同共有人對債權債務對外關系上負連帶責任,承擔連帶債務,對內除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對于各共同共有人應承擔比例未作規定。也就是表明共同共有之債是不以份額比例為前提的,也未對一方共同共有人承擔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債務有個說法。按份共同共有債務對外負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按照各自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對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而合伙之債權債務規定同于按份共有。
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如何分配
合伙人的財產分配有協議的按協議,沒有協議的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平均分配。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風險提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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