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變相辭退也屬于違法辭退。變相解除勞動關系在實務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基于某種原因,往往想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但是又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所以,不直接辭退,而是采用變相的方式。比如,用人單位經濟效益不好,給部分員工無限期無薪放假;再比如,以員工存在違紀行為由,給員工無限期停職,停職期間無工資等。這種理由看上去并沒有直接表明要辭退員工的意思,但本質上就是變相的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沒有合法的依據,這種變相的辭退,就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即可以要求恢復勞動勞動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確認解除勞動系,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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