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隱名股東的規定
(一)《解釋三》首次明確了隱名股東的地位《解釋三》第25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br>(二)隱名股東取得投資收益的依據及訴訟中的證據認定問題《解釋三》第25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三)隱名股東和公司的內外部關系《解釋三》第25條第3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關知識: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征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并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而產生。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5、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不以登記為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中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標的囊括了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同時又規定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隱名股東隱名出資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實身份的前提下進行資本的營利活動。綜上所述,在公司的股東中存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兩種類型的,顯名股東比隱名的優勢要大,具有以上的地位和基本的特征,主要是包括產生的依據、與股東之間的關系、公司股份的利益分配、合資的貨幣形式等基本特征,具體可以參考上述內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關于隱名股東的規定
法律分析: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即相對人基于登記外觀的信任所作出的交易決定,即便該權利外觀與實際權利不一致的,亦應推定該權利外觀真實有效,以保證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維持交易安全。故上述規定中的“第三人”以及“善意相對人”均應是指基于對登記外觀信任而作出交易決定的第三人??梢酝饣癁殡[名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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