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不可以用個人。 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企業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對于一個公司而言,注冊資本可以理解為在公司設立初始,股東愿意并能夠承擔公司責任的限額,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股東的投入程度和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因此,對于注冊資本,公司必須遵守這樣三大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不變原則以及資本維持原則。 可以理解為公司資本需要明確,對外要進行公示,以及在公司經營過程中,除非根據法律規定、并依照嚴格的程序,否則不能 減少注冊資本 。因此,一旦股東將注冊資本繳納到公司,注冊資本就屬于公司的財產,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股東不可以取出來歸個人使用,但可以用于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如果取出來歸個人使用,則可能構成抽逃出資、挪用資金等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 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 法規 以及國務院決定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需要注冊資金,但注冊資金條件放寬了,注冊公司新政策變化如下:
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下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這次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準入,為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擴展資料:
公司注冊資金常見知識點
1、公司注冊資金大小
注冊資金的大小代表公司規模的大小,也是您對外承擔債權債務的多少,稅收沒有關系,注冊資金會使客戶對公司實力的認識產生影響,注冊資金高,對公司承攬業務有利(例如房地產開發商)。
注冊資金是工商局認定的公司資本信用的證明,在你注冊完畢就可以從你的公司賬戶里提取供公司日常經營所用。
2、公司注冊資金動用
(1)公司注冊資金是指企業成立時由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財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等。企業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后,注冊資金就可以作為企業的經營資金進行周轉使用,用于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
但是注意不能一次性提取,那樣會被工商局作為抽逃注冊資金嫌疑來追查, 因為抽逃注冊資金是違法行為。
(2)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按照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要求公司必須保持注冊資本的相對穩定,同時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規定了具體的條件和程序。企業注冊后注冊資本可以依法變更,依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分公司注冊資金
建立分公司不需要注冊資金。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建立分公司所需要攜帶的資料包括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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