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掛名股東不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可以與實際出資人約定好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是若是實際出資人未足額出資,掛名股東應當補足。兩股東之間存在代替持股法律關系可以用代持股協議來證明。隱名股東的權益有投資權益的歸屬。 關于掛名股東如何才能不承擔責任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掛名股東如何才能不承擔責任
1、掛名股東不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可以與實際出資人約定好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是若是實際出資人未足額出資,掛名股東應當補足。兩股東之間存在代替持股法律關系可以用代持股協議來證明。隱名股東的權益有投資權益的歸屬。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差返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橋兄。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掛名股東表現形式
1、被借名而掛名的股虛消饑東
根據實際出資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為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關法規、政策的限制不宜公開,而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訂前的實質一人公司卻登記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股東的大多屬此種情況;
二是實際出資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開身份而借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在實踐中,被借名者大多是親屬、朋友或者在管理、產權等方面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與法人單位。
2、約定掛名的股東
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稅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約定在股權轉讓后不辦理工商登記,從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及股東名冊上轉讓方成了掛名股東。而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我國的公司在辦理時,應積極的到工商進行注冊,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司法律的規定和相關的出資比例書寫相應的股東,股東在公司的運作和管理上都有很重要的意義,保護我國經濟社會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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