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也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需要對外承擔責任,隱名股東是屬于公司的內部法律關系,對其處理訂有合同的從其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隱名股東”具有股東地位,享有股東權益。在公司出現經營上的風險等情況時,“隱名股東”應與其他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的資產承擔清算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隱形股東需要對外承擔債務嗎
需要。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 股東權利 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 債權債務 關系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 承擔連帶責任 。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因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伙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 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 連帶責任 ,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 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隱名股東對外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隱名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履行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雖然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也未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但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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