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于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規定有如下: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沒有約定,就按法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向股東之內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股東表示同意轉讓的方式也有:明確表示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3)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權轉讓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禁止股權轉讓的規定如下: 一、封閉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出資,不購買轉讓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限制股權轉讓場所。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向受讓方交付,即具有轉讓效力。 三、發起人持股時間限制。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四、限制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條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司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董事、監事和經理的合法權益。《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可以隨意轉讓股權嗎
一、對 有限責任公司 而言,《 公司法 》第72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 股權轉讓 加以限制,但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基于公司控股權之爭往往規定了這種限制。重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來理解,對于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完全屬于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事情,如果股東們基于風險防范和股權結構的考慮,通過章程限制公司內部股權轉讓的條件,規定公司內部轉讓時其他股東按持股比例的優先購買權,法律應當允許。新《公司法》第72條第四款允許章程作出例外規定,該條屬于任意性條款,股東可以基于該規定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 二、對于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資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關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轉讓是一個外部性的問題,外部性的問題一般是不能通過章程予以變更的。如果 公司章程 要通過章程對無記名股票轉讓附加限制條件,就是對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壞,就是對公司利益相關者權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屬于強制性規定,是不能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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