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具體如下:
1、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收益并不等同于股東收益,投資收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目標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后,名義股東則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
3、而名義股東也有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其不能以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綜上所述,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來持有股權的一種行為。股權代持也實踐中較為普遍,但是股權代持是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的,投資須謹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一、股權代持使實際投資人面臨的風險。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性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續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
二、股權代持使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于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么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
三、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的公司面臨的風險。
第一,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第二,面臨公司注銷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什么叫代持協議
法律分析: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托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費用。這種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規定。這種協議受法律保護,因涉及較強的專業性,故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的律師代為起草,有效預防和控制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 五十二條 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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