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權利保護的訴訟方式
一、投資前與顯名股東簽訂書面的代持股協議。簽訂書面代持股協議一方面是上海地區以及目前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地位的一個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過書面形式將所有權利義務固定下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如果您已經是隱名股東卻沒有和顯名股東簽署該協議,那么要盡快補簽一份,因為這對雙方都有利。簽訂協議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雙方姓名、戶籍地址、實際居住地址、身份資料、聯系方式;
2、隱名股東擬投資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投資總額、主要經營范圍;
3、代持股的原因以及代持股股份總數;
4、雙方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訴訟或者仲裁管轄。
二、法人代表人選最好由隱名股東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擔任,因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東擔任,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都可擔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國人也可以擔任法人代表。在經營過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簽名。
三、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鑒最好采用印章加隱名股東簽名的形式。手寫簽名相對于印章更能保護隱名股東對財務的控制權利。
四、隱名股東在管理公司過程中要以股東的身份預留簽字,例如在股東決議等文件中。如果發生糾紛,隱名股東的確權抗辯更加充分。
五、隱名股東最好使本公司員工清晰地認識到公司的真正股東是誰。
六、隱名股東所有針對公司的投資必須留有書面記錄,并且投資的資金一定要經過其本人的帳戶中轉。該條規定非常關鍵,因為隱名股東實際投資是證明自己股東身份的直接證據。
如何認定隱名股東
如何認定隱名股東一、如何認定隱名股東
1、認定隱名股東的辦法是,看實際繳納出資的人、出資財產的歸屬人,以及和顯名股東之間的代持股協議。股東是以貨幣財產或非貨幣財產實際向公司出資的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隱名股東可以直接起訴公司嗎
隱名股東不可以直接起訴公司。隱名股東既非登記股東,又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東身份,直接起訴公司的,法院不支持。隱名股東需要先通過訴訟確認其股東身份,再提起損害股東利益責任訴訟。即隱名股東在顯名化后才有資格起訴。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主體怎么確定?
一、股權轉讓 合同糾紛 訴訟主體怎么確定? (一)訴訟主體 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 涉及到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請求履行 轉讓合同 ,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并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 合同無效 等等。這類糾紛主要適用 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 如《 公司法 》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于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實務中存在不同認識(對于未約定轉讓對價的,下文詳細闡述),筆者認為,關于購買價格的確定應綜合考量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是否存在惡意抬高價格的情況,結合公司凈資產評估確定的價格,擇一合理價格。再如,股權轉讓 合同履行 完畢,因出讓股東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東的告知義務,公司其他股東主張合同無效并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件中。這類糾紛需要結合公司法與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并追加為第三人。 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 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 債權人 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 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 1)顯名股東將其名下股權轉讓、 質押 ,或者顯名股東的債權人要求執行顯名股東的股權等行為,屬合法有效。因顯名股東自身的 債務 導致其名下股權被執行,從而損害隱名出資人利益的,隱名出資人可以根據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合法協議主張權利。 2)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其出資及與顯名股東之間約定的收取投資回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協議,我們認為,該協議因不符合 股權轉讓協議 的主體和客體的要求,不屬股權轉讓協議,屬于 債權轉讓協議 ,該協議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條的約束。但是,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質押行為無效,其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執行相關股權。 上述案件中,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應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一般適用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 5、股權善意取得引發的糾紛案件 公司股權被無權轉讓后,受讓方主張善意取得公司股權。該類案件中,既要考慮公司法律關系具有外觀公示的特點,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護公司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類案件多產生于其他股東對于股權轉讓存在異議,一般是其他股東作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與公司為被告。 6、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的糾紛案件 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二) 管轄 法院 因股權轉讓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以《 民事訴訟法 》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 約定管轄 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 民訴法 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將公司列為被告的,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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