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公司能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屬于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分析: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是指股東(出資人)的資格證明文件等材料,公司在登記注冊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股東的記載,就是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依據規定原告應是公司股東,而被告就是侵害股東利益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是關于股東直接訴訟的規定。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有權維護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有權為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對股東為維護自身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訴訟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1)每一個股東都可以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其自身權益時提起訴訟。股東提起這類訴訟只要具備股東身份即可,沒有具體的持股時間、持股數量的限制。
(2)提起訴訟的事由,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了股東的利益。
(3)提起訴訟的時間。本法未做限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股東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3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權利都可以獲得合法有效的保護;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股東在知道自己的利益被損害后。應當及時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