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隱名股東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隱名股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出資情況,與顯然股東簽訂協議,相關情況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對涉及到股權的收益分配情況進行認定。
一、隱名股東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一般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并享有股東利益,而將名義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該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在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對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并且以他人名義記載為公司股東,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與其相對應的是名義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二、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征 1、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顯名股東并未認購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認購公司股份。也即實際的出資認購人是隱名股東,而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顯名股東。 2、隱名股東基于合同關系產生 在日常的公司運營中,由于公司章程未登記實際投資人為股東,現行法律法規也未對隱名股東的性質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實際投資人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困境,于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契約(在這里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以此來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 對這一法律特征,我國《公司法》作了明確規定: 《公司法》三十二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隱名股東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 與“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不同,隱名投資是投資而非借貸。因此,隱名股東需要承受投資風險,并不享受借貸的固定收益。 隱名股東一般是不參與公司的生產和經營等情況的,對于協議的具體情況可以基于實際的出資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協議的簽訂時,需要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處理,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等情況的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隱名股東法律怎樣規定
1.隱名股東其實就是 實際出資人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用實際出資人,但是法官一般喜歡用隱名股東來形容實際出資人。 2.隱名股東是指為一定的目的或者出于某種原因,在 有限責任公司 中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權卻沒有被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材料中的自然人或法人,就是以他人名義來實施出資或認購行為的人。 3.隱名股東雖然向公司實際投資,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出等公示文件中卻將出資人記載為他人。作為掛名股東,實際上不履行出資的義務,也不參與公司的管理,實際出資人在幕后指揮。個別情況下掛名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但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紅利轉給實際出資人,這樣就非常容易產生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的沖突。 4.常見的與隱名股東相關的糾紛主要分為兩大類: 一是涉及公司內部關系的糾紛,主要有 公司利潤分配 糾紛;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糾紛;隱名股東或名義股東出資瑕疵時對內承擔責任的糾紛。 二是涉及公司外部關系的糾紛,主要有對外被視為 公司的股東 主體問題;隱名股東或名義股東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糾紛;隱名股東或名義股東出資瑕疵時對外承擔責任的糾紛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隱名股東的法律規定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即相對人基于登記外觀的信任所作出的交易決定,即便該權利外觀與實際權利不一致的,亦應推定該權利外觀真實有效,以保證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維持交易安全。故上述規定中的“第三人”以及“善意相對人”均應是指基于對登記外觀信任而作出交易決定的第三人。可以外化為隱名股東。
公司確認隱名股東之訴的規定有: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訂立的代持協議,對且僅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2、投資權益的歸屬一般歸隱名股東,但未經變更登記,隱名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
3、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關于隱名股東的規定
法律對于隱名股東的權利保護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認可隱名股東的投資收益。需要指出的是,在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規范分配舉證責任以此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第二,對于顯名股東的無權處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對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追償權。
一、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二、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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