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情況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公司分立需要解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請求解散公司的情形有:
1、公司經營管理陷入僵局,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2、公司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解散事由,按新《公司法》具體規定,有五種情形: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運營、終止的根本依據,對于公司解散的條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確規定,這也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本性,所以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規定,當發生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公司則就進人解散程序。2、股東會議解散即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在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因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續重大事項,
行政強制解散:
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在存續過程中,可能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續的資格。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以前散見于各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會制訂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剝奪公司已經取得的營業執照,使其喪失繼續從事生產或者經營的資格。責令關閉,是指公司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做出了停止生產或者經營的處罰決定。公司被撤銷,是指由行政機關撤銷有瑕疵的公司登記;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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