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債券的特性
可轉換債券的特點是債權性、股權性、可轉換性。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該債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其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債券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轉成股票,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但是近期A股市場的震蕩走勢對可轉換債券形成了很大壓力。業內人士認為,可轉換債券市場將在中行等大盤可轉換債券發行前后出現真正的配置價值。
不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發行時沒有約定可在一定條件下轉換成普通股這一特定條件的債券,是相對于可轉換債券而言的。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型證券,是公司普通債券和證券期權的組合體。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按照事先規定的價格或轉換比例,自由的選擇是否轉換為公司普通股。
債券是發行者為籌集資金發行的、在約定時間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并在到期時償還本金的有價證券。其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發行者通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政府債券因為有政府稅收作為保障,因而風險最小,但收益也最小。公司債券風險最大,收益相應較高。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債券基金,又稱為債券型基金,是指專門投資于債券的基金,通過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在國內,債券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債券轉讓,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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