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我國股東的權利包括:股東身份權,參與決策權,選舉監督管理者權,資產收益權,退股權,有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臨時會議權。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
《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第53條規定,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四)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第74條規定,如果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于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因此,《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并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7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于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
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股東權利(shareholders rights),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于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
在中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在美國,法律規定開放型公司(相當于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基本上限于投票選舉董事和調整資本結構等事項。
參考資料:股東權利-百度百科
公司法對小股東權益特別保護的規定公司法對小股東權益特別保護的規定我國公司法對小股東權利保護作了多項規定:一、允許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強化了股東知情權知情權是股東行使一系列權利的前提和手段。公司法第34條明確規定, 股東可以要求 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為平衡股東與公司利益,行使查閱權的股東應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規定,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因此,公司對查閱股東的不正當目的承擔舉證責任。倘若公司無端懷疑,無故拒絕提供查閱,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二、明確賦予股東對公司經營者的索賠權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損害股東利益 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倘若控股股東與 實際控制人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上市 公司的股東 遭受虛假陳述、內幕交易于操縱市場之苦的,也有權對不法行為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公司經營者的失信行為直接損害了公司的利益,間接損害了股東利益,則股東只能為了捍衛公司利益而提起間接訴訟,而不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直接訴訟;倘若公司經營者的失信行為同時損害了東公司和股的利益,則股東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直接訴訟。三、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的股權轉讓自由更具彈性和效率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不需履行股東會的決議程序,只需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從而繞開了股東會無法召開的難題,有利于預防股權轉讓中的卡殼現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新公司法第74條規定,公司有義務在轉讓股權后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并明確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這就從制度設計上徹底消除了舊公司法第35條與第38條之間的相互掣肘,從而導致受讓股權的新股東懸在半空之中的尷尬現象。四、首次確認股東的退股權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股東退股的三種情形:(1)公司連續5年不向 股東分配利潤 ,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上述三種情況有可能加大股東投資風險,直接動搖股東的投資預期,因此,反對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倘若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第143條授權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股東有權就存在瑕疵的股東會決議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與撤銷之訴公司法第22條將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一分為二: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一規定,既彌補了舊公司法第111條的缺陷,又平衡了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與效率性的關系,是防止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的有效措施。有此制度設計,控制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行使表決權企圖坑害公司和股東利益之前不得不三思而行。六、引入了股東的累積投票權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累積投票權可以幫助小股東"把鋼用在刀刃上",從而促成小股東將其代言人選入董事會和監事會,擴大小股東的話語權,增強小 股東表決權 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東的話語霸權,平衡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七、規定小股東的 股東代表訴訟 提起權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倘若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控制股東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權益,而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又拒絕或者怠于對不法侵害人提起訴訟,則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任何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中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此外,新公司法第183條首次確認了出現公司僵局時股東享有解散公司的訴權。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當然,解散公司的救濟手段應當慎用。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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