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并沒有規定瑕疵出資股東轉讓股權之后的責任承擔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瑕疵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知識受讓人明知或應知股權瑕疵而接受轉讓的(1)受讓人要承擔因注冊資本不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因為受讓人接受了瑕疵股權,受讓人就應承擔補足注冊資金的義務。應為這是受讓人接受股權后,承接的原股東的權利義務。目前理論界對此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學者認為轉讓股東負有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而受讓股東不負有補足出資的義務,而享有完全的股東權利,更符合法理和邏輯。但通說認為,既然受讓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權,就應當知道要承擔瑕疵而產生的義務。(2)出讓人轉讓后因注冊資本不到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雖然出讓人已不是股東,但公司設立時的法定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3)受讓人以欺詐為由主張股權轉讓的撤銷權,一旦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因出資瑕疵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出讓人承擔。以上便是網小編為您整理的一些相關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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