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規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完成,首先就是需要召開公司的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以收購股權的可行性,然后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之后,就是由出讓方和受讓方進行實質性的談判,并且做出最終的決議。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規定是什么?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規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完成: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并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并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并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注意事項是什么? 1、根據公司登記條例相關條文的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于登記事項的范圍,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2、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在場外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一般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價格通過交易雙方協商產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要轉讓股份的話也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來完成的,否則的話也是屬于一種違法的情況,是不能夠進行轉讓的,或者說是其實已經轉讓也不會發生相對應的法律效力的。所以提醒大家注意一定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內容來進行。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如下: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下: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上市的公司股權怎么交易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非上市公司股東之間是可以進行股權轉讓的,如果股東轉讓股權給其他股權以外的人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方式有:
1、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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