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做同樣的業務算不算犯法
在一個公司內一個員工與公司做同樣的業務 但是并沒有收入 算不算犯法 引入一個概念,“敬業禁止”
即你有忠于公司,不做有損公司利益的事的義務。
學習我國《公司法》,可以看到: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你說你沒有收入,我不知道為什么。總之在看得到的經濟利益上面,你應該是沒有對公司造成具體的損害。所以我們且視為不違法。
但我們看下面的: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上面兩條中有對軟條款進行的闡述,比如你有為公司保守商業機密的義務,你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等。
所以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具體情況。
我建議你可以選擇在業余時間,比如下班或休假時間,以個人名義而非公司名義,去接這樣的業務,這樣一般來說是和公司無關的。
以上個人觀點,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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