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書違約金約定有效嗎
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一、合伙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可以約定位于違約金 1.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雙方約定違約金為2萬元,但因違約實際給對方造成損失1萬元,則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萬元和2萬元之間適當調整違約金金額。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二、合同違約金的注意事項: 1.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2.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3.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三、拓展資料: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對于違約金,任何合同都是可以設立違約金的。如果設立違約金的話可以有效的讓雙方遵守、按照合約去進行實施。但是違約金不得超過損失的30%。如果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適當的減少。如果違約方拒絕支付違約金的話另一方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
個體戶合伙協議有效嗎
個體戶合伙協議無效。個體戶沒有合伙的情況,也沒有股份的情況,所以不存在合伙,也不存在退股。所以,個體工商戶合伙是無效的。
具體情況如下:
1、個體工商戶合伙是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簽訂合伙協議,如果協議是合伙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合伙協議是有效的,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3、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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