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法律規定
隱名股東的法律規定一、正面回答
1、隱名投資人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隱名投資人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投資人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2、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二、分析詳情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
三、隱名股東的義務有什么?
隱名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隱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隱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是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顯名股東是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隱名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所謂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系,但最常見的是委托關系。對于隱名股東的資格確認,理論上有兩種學說。一為實質說,即以實際出資的隱名者為法律股東;另一為形式說,即以顯名股東為法律股東并否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韓國《商法》第332條就此也作了原則規定:經他人承諾而以其名義認購股份者,承擔與他人連帶繳納的責任。這雖然是就隱名股權面對公司以及其他公司 債權人 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繳付義務所作的規定,但依此可以推斷出隱名股權共享共責的法律特性。既然隱名者應與顯名者一同對外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那么為什么不能承認隱名股東相應的 股東權利 呢盡管有人主張形式說更符合商業交易外觀公示的需要,形式說更便于維護公司治理的穩定以及對外關系的明確。美國《示范商業 公司法 》有關股東定義所指的第一類對象為前述以自已名義持有股份并記載于股東名冊者,第二類對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權人,這一受益權是在公司存檔的股份代管人證書上授與的。亦即公司股東或股份登記簿明確區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者,兩者皆為公司合法的股東,此處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對公司而言顯然處于明知的狀態。另一類隱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僅僅發生于隱名者與顯名者之間,僅此兩者之間就股份持有達成交易而已。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 債權債務 關系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 承擔連帶責任 。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伙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 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 連帶責任 ,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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