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享有利益分紅的權益,也就是公司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出資的比例來分得紅利,如果公司需要增加資本,股東可以按照出資的比例增資,公司法規定,股東的盈余公積分配權,應以內部救濟優先為原則,股東有權提出召開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權投資分配要做到:一個核心:股權分配的核心是要讓各個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里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后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兩個關鍵點:一是保證創業者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最好具有絕對控股權,能達到67%以上的股權最好,達不到這個比例,也得超過50%以上,因為公司需要有一個能夠拍板的領導者,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發展方向,也能激發團隊做大企業的信心和動力。二是要實現股權價值的最大化(吸引合伙人、融資和人才)。俗話說“財散人聚”,股權就代表著未來的財,散一部分股權,才能聚起來優秀的合伙人和人才。因為相較于固定的薪資,股權更具有長遠的投資價值。一般來說,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合伙人手中的股權很有可能會翻好幾倍,遠不是固定薪資可以比擬的,創業者可以以此來說服和吸引優秀人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的分紅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公司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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