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分立需要清算嗎
法人合并分立需要清算嗎公司清算是企業在終止過程中,為終結企業現存的各種經濟關系,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查、估價、變現、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行為。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相關法律,公司的合并與分立是不需要進行清算的,除非是另有約定外。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吸收合并,清算是必經程序嗎
法律分析:公司吸收合并,清算不是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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