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法律效力就是要約的拘束力,包括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和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前者稱之為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即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或擴張。
后者稱之為要約的實質拘束力,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取得承諾的權利。
要約的法律效力有著自己獨特而豐富的內容,表現為:
1、要約人的義務——形式拘束力和強制要約義務。
(1)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應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學理上也稱其為要約的不可撤銷性。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實質上是要約人的先合同義務,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如果要約人違反了該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約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要約人的第二個義務是強制要約義務。強制要約義務發生在證券法中,指收購者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
使其有表決權股份的持有量達到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制度。
擴展資料:
1、法律生效的范圍。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適用于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于一部分公民。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
本章所講的法律效力,即狹義的法律效力。
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3、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
①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于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便身在該國領域也不適用。
②屬地主義,法律適用于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③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④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
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
采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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