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要根據公司章程確定,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是可以繼承股權的,但是公司章程對繼承股東資格有除外規定的,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股權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繼承:
1、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確認股份數量以及價值;
2、按照遺贈撫養優于遺囑,遺囑優于法定繼承的順序確認繼承人范圍;
3、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分割股權。且章程限制股權直接分割的,繼承人可以就股權的折價款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 公司法 》規定,1、 公司章程 沒有另外規定的,股東去世后,自然人股東的合法 繼承人 可以 繼承 股東資格。 在 有限責任公司 中,如果公司章程沒有作特殊規定,當股東去世后,股權屬于遺產的組成部分,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要求繼承股權。 2、公司章程有規定的,參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東之間需要較強的信賴關系,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對于新進入的公司股東會非常警惕,以防止在公司經營決策和利益分配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事業的發展,因此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規定股東資格不可以繼承,此時股權不可以由繼承人取得。 3、當其他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去世的股東的資格時,一般采用 股權轉讓 的方法處理股權: (1)如果有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則需要按照繼承人所確定的具體價款購買去世股東在公司中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 (2)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但是要注意的是,股東去世后,繼承人不得抽回其對公司的出資。 股東用作出資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歸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股東不能再獨立、直接支配相關的出資財產。股東不得抽回對公司的出資,只能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最后,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一般會比較注意股東之間的信賴、合作關系,因此,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繼承人不可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其他股東又不購買或不允許轉讓股權,損害繼承人利益的,繼承人可以收集 證據 資料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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