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退股怎么辦
隱名股東指的是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記名冊內,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而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協議具有約束力,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的具體全部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從形式要件來講,隱名股東要完成退股的前提是要對股東身份進行確認。
在通常情況下,我國法律規定隱名投資人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隱名股東不得進行退股。但有例外,比如率先完成對實際出資義務的完成、由隱名股東轉為顯明股東后,依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完成正常的股權轉讓、股權贈與、股權回購等方式完成退股是受法律認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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