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瑕疵出資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1、瑕疵出資包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抽回,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或者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違法分配的利潤視為抽逃出資。2、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虛假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股東抽逃出資的,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其他高管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虛假出資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經理、其他高管承擔連帶責任。3、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其補繳出資,并賠償損失。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權利的,其他股東可依法提起訴訟。4、公司或債權人主張股東瑕疵出資,并舉出對瑕疵出資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有關線索的,應由該股東對不存在瑕疵出資承擔舉證責任。股東出資后,未依法驗資或評估的,由該股東對出資是否到位承擔舉證責任。5、瑕疵出資股東可以補充出資。但在公司債權人要求該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訴訟中,股東補充出資的,不產生對抗效力。6、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應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7、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享有到期債權的,該股東或公司可以依法進行抵銷。但法定情形除外。對于瑕疵出資股東依法所應分取的利潤,該股東或公司也可依法主張抵銷。8、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的實收資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9、公司未依法通知債權人,或者未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即減少注冊資本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各自收回出資的范圍內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股東出資瑕疵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對于其余股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股東抽逃出資的,經催告之后,仍然不返還的,股東會可以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1、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2、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出資瑕疵情形中的股東資格認定:
一,出資瑕疵嚴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的情形。如按照《公司法》199條規定,具有虛報注冊資本等行為,情節嚴重,導致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后果,使公司解散,法人地位消滅的,股東資格也喪失存在前提,因此,可以認定股東資格亦隨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而不復存在。
二,存在出資瑕疵,但并未達到公司設立無效的程度,即使股東出資完全是虛假的或股東出資后又抽逃了全部出資,只要其仍然具備取得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包括股東姓名或名稱已為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所記載,或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已履行了相應的登記手續,應當認定瑕疵行為人具有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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