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股東會的條件
召開股東會的條件如下:
1、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有,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董事會認為必要的;監事會提議召開的;
2、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并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3、股東大會分為年度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于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綜上所述,股份大會有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定期會議不需要其他條件。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有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大會召開步驟是啥呢
股東大會召開步驟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則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可以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可以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可以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多帶帶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日期地點
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審議事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3、臨時提案
多帶帶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能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能采用會議表決形式,表決時要求: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能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疇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能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一個股東只可以委托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能同時接受多個委托人的委托,代他們行使權力。
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則。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方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日期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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